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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0]69号)
发表时间:2016-11-11 15:15: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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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发[2010]6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满足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各种需要的有效途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刻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精神,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本意和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涵,用《条例》指导、推进和检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要在做好主动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全面、及时、准确、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基础工作

(一)落实工作机构、人员和场所。行政机关应指定具体机构、人员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工作,并将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挂“自治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点”牌子,并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窗口,具体负责办理向自治区政府申请公开的事务。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指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交由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全程监控办理进度,对各窗口进行统一管理和考核。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面向基层群众,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等服务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及时、妥善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指导,确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法规范运行。

(二)推进网上申请公开。自治区政府网站开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栏目,实现申请表格下载和在线申请提交及办理情况的显示、统计。在自治区政府网站上提出的公开申请,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依托政府网站,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要参照自治区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的形式开设和完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建立和畅通链接,并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结合实际,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尽快制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相关制度,不断拓宽受理渠道,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促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要切实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有关记录要保存备查。

(四)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确保不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三、处理好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二)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在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三)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研究课题类申请范围广、针对性强,在处理此类申请时,要加强调查,认真研究,慎重稳妥处理,确保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尽量公开,能部分公开的部分公开,不能公开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都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要在抓紧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基础上,不断更新和细化本地区、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抓紧对本地区、本系统所涉及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以部分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地区、本系统各单位依循。

(五)做好依申请公开收费的有关准备工作。自治区物价局、财政部门已经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了我区依申请公开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印制了有关票据。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收费手续。收费时不得超出应收费的范围和标准,确保依申请公开的顺利进行。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四、建立健全监督保障制度

(一)加强评议考核及责任追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要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抓紧制订完善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要建立社会评议制度,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本辖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切实推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高效、有序、稳妥运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和保密审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严格落实好年度报告制度。按照《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分类(全部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处理、投诉及行政复议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以及减免情况等内容。

(三)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都要设立投诉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以利改进工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可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申请人。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要指导、督促由本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本意见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参照本意见要求,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政府信息△   意见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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