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1-0018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8-01-09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取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1-15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8〕8号

有效性: 有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取消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精神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我区二手车迁入管理,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2018年1月10日前全面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相关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车辆(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检验合格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

二、商务部门要督促行政区域内已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二手车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指导二手车经营主体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备案和填报相关信息。

三、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经销企业购入、销出二手车转户制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并查验车辆信息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证件。加强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的监督管理,做好交易车辆的防盗抢查验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二手车环保检验信息管理档案和核查机制,加强对二手车环保检验的监管工作,严防超标准排放车辆造成污染转移。

五、税务部门要结合全面推开的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规范二手车交易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对违规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依法予以查处;配合公安部门在车辆提档过户时对发票真实性进行审核,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

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工作,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将对二手车限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