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20-0048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0-11-26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街道)权力清单指导目录》《乡镇(街道)赋权清单指导目录》等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01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20〕47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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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乡镇(街道)权力清单指导目录》

《乡镇(街道)赋权清单指导目录》

等清单指导目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0〕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乡镇(街道)权力清单指导目录》《乡镇(街道)赋权清单指导目录》《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指导目录(2020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指导目录》《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五个清单指导目录”)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为推动工作落实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并实施“五个清单指导目录”是推进整合基层审批执法力量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基层治理、深化基层审批服务“三个全面”便民化改革、科学规范“属地管理”,为基层减负和增权赋能的重要要求。其中《乡镇(街道)权力清单指导目录》《乡镇(街道)赋权清单指导目录》《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指导目录(2020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指导目录》适用于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各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执行。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中央及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强化责任,创新举措,全力抓好任务落实,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二、“五个清单指导目录”属于规范性、指导性目录,各县(区)要充分考虑乡镇(街道)发展实际和承接能力,依据《乡镇(街道)赋权清单指导目录》,按照“一个乡镇(街道)、一个赋权清单”的要求,依法编制各乡镇(街道)赋权清单;依据《乡镇(街道)权力清单指导目录》《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指导目录(2020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指导目录》,依法分别建立完善本级乡镇(街道)更加具体的权力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设区的市要依据《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统筹制定本市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各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自治区党委编办、司法厅和涉及事项的有关部门。

三、“五个清单指导目录”公布后,要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市、县(区)因地制宜做好“自选动作”。其中,《乡镇(街道)权力清单指导目录》为中央指定和自治区设定的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要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简政放权、职能职责调整等情况进行调整。改革期间,各县(区)乡镇(街道)赋权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确需调整的,应报自治区审改办、党委编办、司法厅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落地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五个清单指导目录”落实工作纳入督查调研、巡察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依规依纪问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加强统筹,及时跟踪“五个清单指导目录”落实情况,于2021年7月前后会同自治区党委编办、司法厅开展专项督查调研和成效评估。各地各部门工作中取得的重大进展、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附件:1.乡镇(街道)权力清单指导目录

      2.乡镇(街道)赋权清单指导目录

      3.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指导目录(2020版)

      4.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指导目录

      5.县乡“属地管理”事项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清单指导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媒体解读:《我区印发“五个清单指导目录”为基层减负增权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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