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特定条件下煤矿开采设计编制 |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 一、落实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六)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同一项目的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同一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和报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水文地质类型等条件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首采区、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调整的,还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批。矿井瓦斯等级、水文地质类型升级,应当重新考核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业绩,确保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第123条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宁夏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第十五条 在下列条件下开采,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自治区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下面开采的; (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地区开采的。 | 具有编制煤炭建设项目设计文件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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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企业的安全评价及其报告的出具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许可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第六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改)第九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销售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销售许可的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 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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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 四、质量管理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通过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体系等管理体系认证。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 附: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0.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GB/T19001或ISO22000或HACCP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证书复印件。 |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的认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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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三方信用机构出具盐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食盐批发许可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 五、信用和储备管理 (三)定点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 附: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12.企业配合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详细情况……或提供第三方信用机构盐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复印件。 附: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9.企业配合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详细情况……或提供第三方信用机构盐业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复印件。 |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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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年度审计报告 | 食盐批发许可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 附:2.申请证书审核之日起的前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申请审核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 |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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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探矿权或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 探矿权新立、变更;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 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第八条第一款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第九条 探矿权增列矿种以及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竞争出让矿业权,以出让金额为标的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以出让收益率为标的的,出让收益底价由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率确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 (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采用随机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 | 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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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 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然资源厅审查 | 《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条 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临时活动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三条 第一、二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2.《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应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严格论证,并对方案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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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自然资源厅审查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9号令)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 具有资格的勘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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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 (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 | 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意见亦可 |
10 | 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自治区商务厅 | 《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订)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三)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时提交 |
11 | 验资报告原件;两个法人股东企业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营运资金拨付证明;新增加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新增加法人股东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新进入典当行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 自治区商务厅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 第十四条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典当企业股权变更管理…(二)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入典当行业。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新设典当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典当行股权结构变更时分别提交 |
12 | 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自治区商务厅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第6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五)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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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自治区商务厅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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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特种设备型式测试 |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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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许可)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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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非煤矿矿山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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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非煤矿矿山企业特种设备合格检测检验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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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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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非煤矿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及其编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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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含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许可);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许可)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烟花爆竹暂停实施 |
2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的变更)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9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3.4 安全现状评价 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业园区内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现状评价既适用于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个工业园区的评价,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场所的评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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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烟花爆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提出延期申请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减少生产产品品种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烟花爆竹暂停实施 |
2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合格检测检验报告的出具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十、安全设施管理资料 (二)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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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其编制 | 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含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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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金属冶炼安全设施设计及其编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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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融资性担保机构验资报告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 |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11〕18号)第七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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