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8-9298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8-12-17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21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8〕132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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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1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839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批准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请各地、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策 性纾困基金设立方案,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基金管理运营工作,确保政策性纾困基金发挥最大效用,助推我区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1217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设立方案

 

为规范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管理运作,制订本方案:

一、设立依据。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83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批准设立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以下简称“纾困基金”)。

二、基金规模。纾困基金总规模为30亿元,其中:自治区政府出资6亿元,撬动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24亿元。分期分批,稳妥实施。

三、基金管理。授权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纾困基金管理运作;授权宁夏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代政府出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纾困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四、支持范围。纾困基金支持范围仅限于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纾困范围的企业。

五、支持时限。单个项目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股权投资项目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最长不超过2年。

六、基金形式。纾困基金作为特殊经济环境下设立的专项基金,通过债权、股权直投、参股设立子基金、转贷助贷、风险补偿及财政贴息等方式,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规范运作。

七、投资方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帮助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发展前景一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的财务纾困。

八、退出方式。通过出资协议明确退出方式。

九、管理费及收益分配。金管理费本着厉行节约,按年化不高于1%比例计提;按照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向基金合伙人按其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并承担损失,政府出资部分可以将收益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

十、补充机制。对能够通过转贷助贷、贷款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等现有政策救助的企业,由自治区工业信息化厅通过现有政策解决。对受相关政策标准限制无法解决的,由自治区工业信息化厅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适当提高政府风险分担比例等优惠条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政府风险分担比例最低的合作银行开展合作,资金不足部分从纾困基金财政出资部分中解决。

十一、风险防控。针对目前股票市场已经出现受助企业在获得纾困基金救助后,企业高管大股东集中减持的恶劣事件,申请纾困基金救助的企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管及大股东必须出具不在纾困基金退出前减持公司股票的承诺书,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二、部门职责。自治区工业信息化厅、宁夏证监局分别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拟定非上市民营企业和上市民营企业纾困名单及额度,并组织相关部门及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联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后的纾困名单及额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本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政策性纾困基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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