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8-7834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8-08-20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04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8〕90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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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安排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7〕40号),立足宁夏实际情况,现就自治区与市县(含宁东管委会和红寺堡区,不含其他市辖区,下同)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自治区与市县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规范自治区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力争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与人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同时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确保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二)坚持全面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准确领会和把握中央推进改革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在坚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确定的基础上,根据中央规定和授权范围,立足宁夏实际,认真履行地方政府职责,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政策落实。

(三)坚持保障标准合理适度。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央对国家基础标准调整情况,适时调整我区相关具体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四)坚持差别化分担。充分考虑不同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属性区别较大、我区地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支出成本与财力差异明显等实际,自治区加强统筹,切实承担应尽的支出责任,市县承担的相关支出责任有所区别,体现向困难地区倾斜,并逐步规范、适当简化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的分担方式。

(五)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加强顶层设计,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又要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在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比较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机制相对稳定的民生领域首先实现突破。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依据国办发〔2018〕6号文件确定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同时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7〕27号),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本实施方案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暂定为八大类18项:一是义务教育,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4项;二是学生资助,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4项;三是基本就业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项;四是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1项;五是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2项;六是基本卫生计生,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2项;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1项。

已在宁政发〔2017〕27号和宁政发〔2017〕40号文件中明确但暂未纳入上述范围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事项,在后期分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中,根据事权属性分别明确为自治区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或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随着中央政策调整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进行相应调整。

(二)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制定和调整,所需资金按中央确定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负担。按照国办发〔2018〕6号文件,目前中央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包括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9项。原则上我区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对个别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自治区在中央规定范围内和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并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对中央授权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的事项,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5项,由自治区制定保障标准。原则上市县不得提高标准,确需提高的,应在确保自治区确定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财力实际适当稳妥调整,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负担,并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4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统一标准的事项,根据具体项目内容,分别由自治区和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市县应结合财力实际制定标准,并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中央或自治区暂未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待中央或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后,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标准并结合实际调整。

(三)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对国办发〔2018〕6号文件明确由地方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支出责任,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财力实际状况以及历史沿革等,主要实行自治区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具体明确和规范如下:

一是自治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事项。免费提供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6个事项,由自治区全额承担地方支出责任。

二是自治区与市县按比例分担、按项目分担或按标准定额补助的事项。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个事项,由自治区与市县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地区类型等,按比例或按项目分担地方支出责任,具体比例详见附件。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执行中央确定的基准定额所需经费,地方部分由自治区全额承担,超出基准定额部分,由市县承担(市县应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三是自治区与市县按因素确定分担比例的事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等6个事项,自治区财政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按照保持现有自治区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自治区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今后动态调整相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时,也据此划转相关基数。

(四)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按照中央统一安排部署,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中央和自治区承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五)推进设区市与市辖区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各设区市要参照本实施方案,推进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指导。对市县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设区市政府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市与辖区政府的支出责任,加强市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市级支出责任,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给市辖区政府承担。市辖区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上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市辖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四、配套措施

(一)认真落实管理职责。各地各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高度,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责任,确保改革到位。自治区财政厅在落实自治区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市县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和督促市县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市县财政要确保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市县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要按照财政部安排部署,根据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市县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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