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589

主题分类: 其他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15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6〕212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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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2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转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全区各级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单位,结合实际,按照国务院和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及后续衔接工作,全面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认真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将此项工作贯彻落实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29

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气发201679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各省(区、市)气象局要会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法制办、能源局、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局,结合本省实际,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细化,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流程。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各级气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20161231日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具体交接日期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商定。自交接之日起,各级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已受理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原则上仍由气象部门完成。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门要2016年底前完成各自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

三、清理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并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各省(区、市)气象局根据本地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

(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四)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对于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协调会议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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