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66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7-11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7〕125号

有效性: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7年7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自查自改与巡查整改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依规依纪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区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类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一)企业层面。

1.巡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第八巡查组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投入等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点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整改闭环管理情况。

6.应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情况;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情况;加强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二)政府层面。

1.巡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第八巡查组巡查及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和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措施情况;各级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特别是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机构和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建设情况。

3.严格监管执法情况。重点检查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关闭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小矿山、小化工、小钢铁企业等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情况;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特别是严肃查处大检查期间发生的事故,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

4.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针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行业领域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情况;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项责任措施落实情况。

5.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情况。重点检查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开展情况;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消防、铁路、民航、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涉爆粉尘、职业病危害、冶金、旅游设施及船舶、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专项治理情况,预防高处坠落治理情况。

各重点行业领域具体检查内容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三、工作安排

从2017年7月10日至10月20日,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全面部署,自查自改(7月10日至7月31日)。

1.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大检查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要求,组织力量对照政府层面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

3.各类企业要组织对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隐患清单和整改落实情况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大检查实施方案,7月20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

(二)集中整治,严格执法(8月1日至8月31日)。

1.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对标检查,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要做到检查全覆盖。

2.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对涉及多部门或跨地区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联合执法。

3.对大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各市、县(区)在大检查期间至少集中曝光两批(次)。

5.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督导组从2017年8月初开始持续对各地开展检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大检查情况和执法处罚、集中整治等阶段性情况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

(三)综合督查,巩固提高(9月1日至10月20日)。

1.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突出对安全生产任务重、事故多发的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高风险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进行跟踪复查。同时,要做好国务院安委会综合督查各项准备工作。

2.自治区安委会组织对各地开展实地督查,同时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2017年度五市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占年度考核总分1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于2017年10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10月31日前将大检查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各副主任任副组长,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情况交流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力推动大检查工作。

(二)迅速部署行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进行动员部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带头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要创新检查方式,加强部门联动,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督查以及互查等多种方式,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大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强有力的队伍深入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进行督导和检查,尤其要把事故高发、多发地区、行业领域以及“不放心”、安全风险高的单位和部位作为重中之重。要加大对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大检查工作的监督力度,对自查自改不认真、隐患整治不彻底,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的,要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大督办力度,对组织不力、执法不严格的地区和部门及时通报,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单位网站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大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浓厚舆论氛围。要健全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动员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局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