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49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3-03-27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4-10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3〕37号

有效性: 文件已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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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0日

自治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意见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战略,是延伸水泥产业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近年来,我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到目前为止,预拌砂浆在我区发展尚属空白,这与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的政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也不符合当前我区建筑业发展的实际。为此,根据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七部局2004年第5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2号政府令)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十二五”规划和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充分认识发展预拌砂浆的重要意义。发展预拌砂浆,是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据测算,同现场自拌砂浆相比,每生产1吨预拌砂浆可节约水泥43公斤、石灰34公斤、砂50公斤,利用粉煤灰85公斤,节约综合能耗17.5公斤标准煤;同时,在生产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化、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实现了产品质量可控、可追溯,提高了施工效率,有效降低了现场粉尘噪音污染。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节约资源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并扎实推进我区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发展预拌砂浆作为发展散装水泥、提高工程质量、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抓手。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政策为指导,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城市“禁现”为重点,以散装化为方向,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努力开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健康有序发展新局面。

  (三)工作目标。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引导作用,调动企业发展预拌砂浆的积极性,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城市区后向县、镇规划区范围的顺序逐步推开。2013年,银川市要率先开展预拌砂浆应用工作,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除特殊情况外,要全部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施工。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应同步跟进,城市建成区内工程项目,最晚于2016年,实现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施工(特殊情形除外)。各县、镇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相应确定禁止现场搅拌施工时限表。

  二、突出导向,强化监管

  (四)科学规划预拌砂浆产能布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使产业布局与经济发展相协调,防止出现产能过剩。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新增产能必须符合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生产指导目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会审;预拌砂浆企业的生产设备、检测能力必须经散装水泥管理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生产,预拌砂浆产品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并经具备法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对外供应。

  (五)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经批准备案的预拌砂浆企业,由备案机关向社会公布,预拌砂浆使用单位不得向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购买预拌砂浆产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使用干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散装干拌砂浆,杜绝采用一次性包装的预拌砂浆产品;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向属地散装水泥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六)积极培育预拌砂浆的市场环境。按照规定时限开展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城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定期发布预拌砂浆价格定额;项目设计编制概算时应当注明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等级;图审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预拌砂浆使用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各类工程评优活动。

  (七)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基金的杠杆调节作用,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起步初期的2013年、2014年两年里,对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实施,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扶持;对于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优惠政策的预拌砂浆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鼓励预拌砂浆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及工艺改造升级,在资金扶持方面给予倾斜;对符合政策要求的,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其他财政性政策补助资金。

  三、部门联动,合力推进

  (八)加强领导凝聚发展合力。预拌砂浆推广工作涉及到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装备制造等多个领域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质检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统筹规划,抓好实施。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作为全区散装水泥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管理协调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部门定期协调机制,为预拌砂浆推广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九)齐抓共管加快产业发展。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及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发布预拌砂浆产业规划、技术推荐目录及项目备案工作,负责对全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实施预拌砂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招投标审核、施工现场监督、企业资质核准加强监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车辆的运输和装载行为进行执法监管;质监部门负责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和计量进行监管;环保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投产后的环境监督管理。

  (十)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舆论环境。积极开展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政策宣传工作,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突出重点开展政策宣传工作,使国家和自治区发展预拌砂浆的政策导向和重要意义得到广泛普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主流媒体、专业刊物等不同渠道的信息交流与宣传服务作用,通过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关心支持预拌砂浆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驻宁各单位,宁夏军区。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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