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49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年度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3-2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3〕5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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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年度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1〕159号)精神,为全面掌握我区服务业发展规模、水平和效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3年开始开展年度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自 治区境内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行业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 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涉及14个行业门类,43大类,362小类。

  二、统计内容

  根 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宁夏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对象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其中,一般性企业财务状况主 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折旧、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就业人数 等;银行业企业财务状况包括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折旧、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利润等;证券业、基金业、期货业和保险业企业也要按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统 计资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收入、支出、职工人数等。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价、收入、费用净资产变动和职工 人数等。

  三、报告期别

  调查报告期别为年报,资料时点为前1年1月—12月,上报时间为当年5月30日前。2013年调查资料时点为2012年1月—12月,上报时间为2013年5月30日前。调查结果报送自治区统计局服务业统计处。

  四、工作分工

  (一)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宁单位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1〕159号)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和《宁夏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行业的统计调查,向自治区统计部门提供年度分行业、分地区、分登记注册类型的财务统计资料。

  (二)自治区统计部门要根据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要求,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向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宁单位提供调查对象参考信息,维护服务业分行业基本单位名录库,负责服务业统计数据汇总和核算,发布服务业统计信息,开展服务业统计分析。

  五、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宁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本部门行业的财务统计调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宁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加强对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处室和人员,认真落实各项调查任务;要广泛宣传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方法,给广大调查对象深入解读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为国记账”意义作用,消除调查对象对调查工作的顾虑,推动调查工作顺利开展,使调查数据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全区服务业发展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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