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57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3-03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6〕36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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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222

  

  

  

  

  

  

  

  

  

  宁夏回族自治区

  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全区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维护采煤塌陷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规范自治区内采煤塌陷区群众安置补偿工作为目标,妥善解决采煤塌陷区人民群众因采煤塌陷而引发或可能造成农村集体土地上居民生活生产建(构)筑物、土地和地表附着物受损的安置补偿,确保塌陷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促进地方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必须遵循“谁损坏谁补偿”“公平、公正、公开”“属地管理”和“政府主导,村、企兼顾”的原则。

  三、安置补偿的方式与程序

  (一)安置补偿方式。

  分为房屋集中易地搬迁安置和货币补偿两种。

  (二)安置补偿的程序。

  1.搬迁安置补偿的程序。采煤企业上报搬迁计划(确定新村址)、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组织核查测定、公示补偿有关情况、签订搬迁协议、实施新村建设、组织搬迁。具体要求如下:

  1)煤炭开采企业应提前对拟开采区制定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计(规)划,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征求相关部门和搬迁规划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搬迁计(规)划的批复。

  2)搬迁计(规)划下达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塌陷区所在的乡(镇)、村发布公告。告知塌陷区范围、搬迁村庄名称、补偿搬迁安置的文件依据和标准、禁止建设等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煤炭开采企业与搬迁村庄(单位)成立核查测算小组,核定搬迁人口,测算搬迁的建筑物面积、损坏的地表附着物等,公示补偿有关情况;督促指导煤矿开采企业与搬迁村庄(单位)签订搬迁协议。

  3)搬迁新村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以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占或少占耕地以及便利人民生产生活为原则。

  4)搬迁村庄新址确定后,新村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集中安置、统建为主的原则,新村址面积一般不得超过旧村址面积。农户新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执行,原村址宅基地面积超出新村址宅基地面积的部分,按照现行征收建设用地的有关标准由煤炭开采企业予以补偿。

  5)搬迁村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煤炭开采企业按照搬迁协议及时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完成新村房屋建设,组织居民搬迁入住。

  6)对已实施边开采边搬迁或先开采后搬迁造成村庄出现房屋斑裂、地面塌陷、建筑物受损普遍较重的村庄,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矿开采企业应及时妥善安置居民,优先实施搬迁。

  2.非搬迁安置补偿的程序。因采煤造成非搬迁建筑物严重损坏的,或者采煤塌陷区内及附近塌陷波及区出现的地表塌陷及建(构)筑物损坏的,由受损区域所在村委会向煤炭开采企业提出补偿要求,同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以及受损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煤炭开采企业和受损村委会对损坏情况进行核查鉴定(或由评估机构评估)、公示补偿有关情况、签订补偿协议。村民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有资质的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异议的部分重新鉴定,最终以重新鉴定结果为准。二次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如果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果相同,鉴定费由申请方支付;如果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果不同,鉴定费由煤炭开采企业支付。

  四、安置补偿的标准及要求

  (一)搬迁村庄安置补偿。

  1.搬迁老村址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2.搬迁补偿费每户1200元。以4口人家庭为基数,每增加1人增加300元。

  3.新村公建补偿(新村内道路、排水、排污、绿化、亮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报批、场地平整、高压供电等费用,也由煤炭开采企业承担。具体补偿费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与煤炭开采企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煤炭开采企业支付。

  4.易地搬迁的新村水源(生活用水)费由煤炭开采企业解决,老村址的水井不再补偿;如老村水井补偿的,新村的水源(生活用水)费不再解决。

  5.农户原有房屋的拆除费由煤炭开采企业解决,每户补偿1200元,由农户按照签订的协议自行拆除。

  6.符合搬迁的村民自行购房的,可采取应得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补偿费+房屋拆除费一次性结清的办法进行补偿,不再纳入统一搬迁安置。

  7.新村建设期间,采煤塌陷区搬迁村庄内建(构)筑物破坏程度达Ⅰ、Ⅱ级的房屋(居住型)加固维修或补偿维修费标准:Ⅰ级和Ⅱ级受损房屋维修费分别按每平方米每年30元和45元;破坏程度达Ⅲ级和Ⅳ级不能居住的,妥善安置村民或补偿租赁费,租赁费按正式房屋每平方米每月10元,直至搬迁工作结束为止。

  (二)搬迁村庄已建成的村办集体或个体企业单位安置补偿。

  1.搬迁厂房、库房、办公室、宿舍、食堂、浴池等主要建筑物,以及围墙、大门、厕所、池塘、专用场地及林木等场区设施及附着物损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煤炭开采企业、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搬迁单位的有关人员,参照附件2(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和附件3(采煤塌陷区林木补偿参考标准)进行丈量、测算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煤炭开采企业支付。

  2.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其停产损失费按在册职工1个月的工资总额予以一次性补偿。

  (三)非搬迁安置补偿。

  因采煤造成非搬迁单位、个人建筑物严重损坏的,煤炭开采企业应根据房间的建筑面积,以《意见》规定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为基数,结合《意见》规定的煤矿开采造成地表建()筑物破坏程度等级划分标准按比例予以一次性补偿。即:小修的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15%;中修的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25%;大修的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的40%;原地重建的补偿标准不超过同类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四)青苗补偿。

  因采煤塌陷造成已耕作下种土地绝收的每亩每年按当地耕种前3年平均产值进行补偿;虽有土地裂缝、地表倾斜、塌陷积水,但仍能耕种的应予耕种,由煤炭开采企业按照实际受损面积和该土地种植的农作物减产比例进行补偿;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能耕种不耕种的,不予补偿。

  因采煤塌陷造成的其他损失,如人工草地、天然草地、灌木林等,补偿费应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受损程度,由村、企双方协商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五)土地受损补偿。

  1.受损土地由煤炭开采企业负责复垦,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多煤层开采区在未采完之前,不具备复垦条件的塌陷地可暂不进行复垦,按照每年实际受损面积和该土地种植的农作物减产比例进行补偿,直至复垦为止。

  如受损土地由村委会负责复垦,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煤炭开采企业对受损土地进行复垦补偿,补偿数额以复垦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参照,由村、企双方协商或经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2.塌陷区的集体农用地,在受损发生至沉降稳定前还不具备征用或者复垦条件的,由煤炭开采企业按照塌陷地当年实际减少的收益给予补偿,直至签订复垦或征用协议为止。

  3.复垦验收合格的土地交原使用权人使用。

  4.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恢复农业用途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煤炭开采企业现场勘测并确认后,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补偿费用由煤炭开采企业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煤炭开采企业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煤矿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采煤塌陷区安置补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采煤塌陷区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采煤塌陷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

  (二)加强监督,防止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塌陷区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确保塌陷区安置补偿科学合理、公正公平、有序推进。对擅自挪用、扣留、私分搬迁资金(或材料)、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视其情节,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意见》中安置补偿标准为各地安置补偿的参考标准,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政策据实协调解决。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意见》下发前已签订的补偿协议按原协议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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