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57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困难帮扶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12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6〕36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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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困难帮扶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6〕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广大干部职工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是全区各族群众、各条战线学习的楷模,他们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为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认真落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充分保护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部级以上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解决劳动模范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困难帮扶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为: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各行业、系统、协会等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人员;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就某项工作表彰并注明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人员。转入我区的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表彰的劳模,复转到区内的军队、公安系统英模等,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人员。

二、落实劳模低收入补助金。在我区工作和生活的劳模,月收入达不到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收入的,补齐到月平均收入水平,企业离退休劳模低收入补助金,由原企业发放;破产、改制企业劳模低收入补助金、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劳模低收入补助金由同级财政列支,总工会组织实施。

三、做好农民劳模生活补助金发放工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农民劳模,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300元,不计入低保收入,每年发放一次,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自治区总工会组织发放。

四、加大劳模特殊困难帮扶力度。对年老体弱、因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劳模,按每年每人2500元的标准发放自治区特殊困难劳模帮扶资金。通过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劳模给予及时救助。自治区特殊困难劳模帮扶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总工会按64的比例共同承担解决,自治区总工会组织实施。

五、建立劳模慰问制度。结合自治区“两节”慰问,每年春节前,向劳模发放节日慰问金,发放标准每人1000元,由自治区总工会统筹解决(从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两节”送温暖慰问金中支出)。

六、落实劳模就业及养老保险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安置和重点扶持破产企业劳模再就业和自主创业,有针对性地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积极组织其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督促劳模(含农民工劳模)所在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七、提高劳模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做好我区已破产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困难企业劳模(含全国劳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劳模可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并与原企业缴费脱钩。对确实无力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的,允许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劳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进一步加大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治疗费用高、生活困难劳模的帮扶力度。

八、妥善解决劳模住房困难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当地保障房政策的劳模(含全国劳模)在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应予以优先。对人均住房面积偏低的劳模,要给予政策倾斜,优先从现有保障性住房中给予解决。

九、解决农民工劳模城镇户籍问题。各级公安部门对在城镇务工、有落户愿望、具备基本准入条件的农民工劳模(含全国劳模),办理相应辖区驻地落户手续,其符合相关政策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亲属可一并落户。各有关部门应保证其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十、关心劳模身心健康。所在单位每年为劳模安排一次体检。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劳模疗休养活动,劳模参加疗休养活动按照出勤对待,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报销,疗休养费用由自治区总工会承担

十一、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劳模待遇政策,不断提高劳模服务工作水平,坚持劳模慰问和困难帮扶制度,切实为劳模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负责解释。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宁政发〔200445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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