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57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4-22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6〕65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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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宁政办发〔2016〕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完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化工、轻纺、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治理重点,形成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力争到2020年,我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无拖欠目标。

二、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一)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企业要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中,要有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特别条款。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设单位负监督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工程监理方、施工企业、农民工代表成立工地现场农民工工作办公室,配备劳资专管员,具体负责核实记录施工现场农民工身份登记、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人数及工资支付情况。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落实实名制管理、不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责任、以借欠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企业,行业监管部门视其情节采取通报、限期整改、限制招投标、记载不良行为、降低资质、清出市场等方式予以处罚。

(三)全面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2016年起,在全区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各作业班组人工费结算审核、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及委托银行直接代发工资等事宜,并保存工资支付记录3年以上备查。施工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由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账户。暂时不能实现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的,要在工地现场农民工工作办公室的审核监督下,按月将工资现场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将签字备案的名册和影像资料存档备查。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规定的用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抽查对象,必要时现场督查工资发放情况。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四)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地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保护监督员,对辖区内用工单位和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全面掌握用人单位运行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要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健全和完善欠薪预警机制,依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税款缴纳以及欠税等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做好防范工作。

(五)完善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2016年起,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未缴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仍在施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缴清。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应急周转金标准。要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的作用,也可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六)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2016年起,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工程进度款22%的比例将资金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并向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当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时,应及时报告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在各类检查中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资金拨付和专用账户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到位,专款专用。

(七)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诚信机制

(八)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机制。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工作机制。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完善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实现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互认共享。

(九)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银行、工商、税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让失信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十)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及早介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情况通报、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等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发出支付令,确保农民工胜诉后能及时拿到工资。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各级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要设立农民工维权窗口,免费提供相关服务,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十二)妥善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性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越级上访的,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事态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纳入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开展重点欠薪案件及隐患摸底排查,加强专项督查,及早解决重点案件和隐患。

(十四)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积极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受理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纠正和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银行卡直接支付等制度规定,负责牵头解决源头性欠薪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息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地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违法犯罪行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处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欠薪失信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检察机关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监察机关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

(十五)加强执法维权能力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维权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机构性质、统一机构名称,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依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主要指标,通过调整人员编制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事项,保障专项执法工作经费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为开展执法维权服务提供支撑。加快推进宁夏劳动保障监察指挥中心和自治区级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平台建设,尽早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受理”。

(十六)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地要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约谈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恶性事(案)件或个人极端事(案)件的地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年终效能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十七)加强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总结推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典型经验,依法公布欠薪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共同维护社会稳定。要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任务分解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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