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652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妇女儿童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4-05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7〕38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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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宁政发〔2017〕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强化市、县(区)人民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市、县(区)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坚持统筹协调,公平均衡。强化人口流入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财政困难市、县(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

(三)坚持激励引导,推动落户。加大自治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建立自治区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奖励机制,调动市、县(区)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教育经费保障及助学制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自治区及市级财政部门要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2017年起,实现“三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

(二)完善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保障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范围,作为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享有与所在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重点保障好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档案建立、计划生育服务、健康教育等六类基本公共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常住人口数量拨付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经费。

(三)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并做好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一是完善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健全疾病应急救助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统一城乡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二是完善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统一纳入到城乡养老保险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好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财政补贴政策,完善对困难群体个人养老保险缴费的补贴机制。三是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四是发展养老服务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对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一定补贴。

(四)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于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住房租赁补贴,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

(五)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自治区财政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进一步完善就业资金分配因素。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同时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税费减免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挂钩机制。一是完善自治区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自治区财政在根据常住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完善人口统计口径,确保将各市、县(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支出需求测算分配资金,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财政困难市、县(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增强市、县(区)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二是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自治区财政在测算县级相关民生支出时,要考虑常住人口因素,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市、县(区)的财力保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三是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参照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自治区财政建立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区)给予倾斜。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四是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因素,在测算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时,对财政保障标准和支出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七)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优化中心城市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强化城市之间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等有效衔接。

(八)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维护进农民合法权益。稳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设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结合生态插花移民工作,重点在川区积极开展农村“三权”自愿有偿退出试点,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在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狠抓落实、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整体把握和指导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实施和推进。各市、县(区)要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实施人口居住证制度,明确农业转移人口进城的权利义务等。公安、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准确掌握本地流动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转移等情况,要将居住证人数、城镇常住人口、城镇户籍人口及城镇新增就业人口等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切实做好基本公共服务专项领域相关工作。

(二)强化主体责任,协同推进。落实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把推动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起来,完善户籍、统计、教育、社会保障及住房等相关配套制度,通过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人民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三)完善机制,加强考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工作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各地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适时对财政转移支付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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