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484

主题分类: 卫生、人口计生、体育、妇女儿童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13-02-26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3-2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3〕24号

有效性: 文件已宣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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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6日


  

  

  

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结合宁夏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以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坚持城市社区卫生的公 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完善补偿办法,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 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共建的原则。

  (二)坚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统筹利用城市卫生资源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以健康为中心,突出社会效益,强化城市社区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完成95%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机构设置合理、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 善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明显改善,居民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具体措施

  (一)调整规划设置。各地要根据城镇化进程要求,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重新调整“十二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卫生资源设置,同时,将部分政府举办的二级医院和城乡结合部的卫生院、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国有企业所属医疗机构转型设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资源不足部分,由政府新建,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不能留有服务空白。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人口数量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3万-10万人设置1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1万人设置1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夯实基础设施。在调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基础上,采取以县(市、区)政府为主、自治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形式,加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由自治区统筹规划和安排,以争取中央项目建设为主。从2013年起,自治区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化建设纳入民生计划,利用3年时间,使全区95%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对租赁、借用房屋开展业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各地要采取购买等形式解决其固定业务用房。对新规划建设的城市社区 卫生服务站,各地要在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做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 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全区统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象设计、标识标牌、科室设置,推进“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示范城市社区卫生服 务站”创建,统一开展以居民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由自治 区解决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设备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强化队伍建设。合 理配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公立医院举办且没有脱钩的城市社区 卫生服务机构,参照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标准配备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5+3”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自治区培训合格的社区医生注册为全科医生或助理全科医师,使每万名城市居民至少有2名-3名全科医生。大力开展对口支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必须具有累计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鼓励社区医生晋升全科系列职称,建立完善的社区全科医生晋升和聘任制度,以稳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四)理顺管理体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逐步与所属医院脱钩,撤销地级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增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子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在本意见下发2个 月内全部更名为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第一注册名称,其原有的资质、职责和功能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规范逐步过渡。在市辖区,构建新型城 市社区卫生服务行业管理体系,推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延伸 举办或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行政、业务、财务、药械、人员和绩效的“六统一”管理,与非延伸举办或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实行计划、业务、实施、信息、检查、考核的“六统一”管理。

  (五)建立服务联合体。整合城市卫生资源,按照不同的区域,建立以二、三级医疗机构为核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终端的医疗卫生服务联合体,逐步实现防治结合、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二、三 级医疗机构要建立专家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巡回诊疗和坐诊制度,保证每天有医院的专家在社区坐诊,让社区居民在家门口享受到大医院的服务,方便社区居民 就医。要建立专家定期指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制度,由专家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组成团队,共同做好社区慢性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工作,降低疾病的发 生率。要建立新的就医流程,确保社区居民能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办理大医院的住院手续、检查预约等业务,通过转诊绿色通道进行双向转诊,减少排队时间,降低就医成本。

  (六)改革运行机制。推 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公开招聘、岗位管理、统一调配,建立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 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探索对不同类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坚持多劳多得、 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进一步转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以全科 医生为核心的“家庭责任医师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开展上门服务和家庭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

  (七)完善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确保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给予补助。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予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绩效考核、以政府购买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2013年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到2015年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非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八)落实医保政策。推 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药物目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利 用城市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服务的引导措施,通过适当降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起付额、提高报销比例以及经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意转诊并承担相应责任 的不再另算起付额等方式,引导参保人员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全面实行门诊统筹,开展参保居民社区首诊制试点,扩大居民医疗保险受益面。积极开展医 疗保险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等付费方式改革试点。

  

  五、加强领导

  (一)明确政府职责。各 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确保顺 利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机构人员管理等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支持和帮助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卫生服务。

  (二)完善协调机制。各 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 岗位、技术培训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根据需 要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投资规划。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政策,并按政策要求落实各项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研究制定引进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研究制定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城市 社区卫生服务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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