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558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宁夏科技报告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26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6〕218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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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宁夏科技报告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2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宁夏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222

关于加快建立宁夏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精神,深化我区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全区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促进全区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共享科研成果为根本,以服务科技创新为宗旨,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导向,强化科技行政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人的科技报告责任意识,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和渠道,建立健全全区科技报告制度组织管理机制和开放共享体系,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宁夏提供科技支撑。

(二)主要原则。

坚持分步实施。在自治区部分科技计划项目中先行试点,逐步在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和管理科技项目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全面推行,各级各类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须呈交科技报告,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

坚持统一标准。参照国家科技报告标准,规范科技报告的撰写、积累、收藏和共享,为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奠定基础。

坚持以用为本。在做好科技报告分级分类和安全管理的同时,把强化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科技报告的作用。

坚持分工协作。明确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的责任,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建立科技报告协同工作机制,推动科技报告制度有序实施。

(三)主要目标。

根据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安排,结合2015年自治区科技报告制度试行情况,到2016年底,全区科技报告呈交、收藏和服务系统建设基本完成,服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面向公众开放共享。到2018年底,科技报告制度全面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体系,相关规章制度基本完善,各级组织管理架构基本理顺,成为全国统一科技报告体系的组成部分。到2020年,形成规范高效、特色鲜明的地方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科技报告共享增值服务水平和效率不断提升,为全区科技创新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宁夏科技报告管理服务平台。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设宁夏科技报告管理服务平台,形成全区科技报告统一收藏、检索和发布平台,实现与国家科技报告管理系统的有效对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二)建立科技报告制度体系。依据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相关体系建设要求,建立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必须提交科技报告的强制性制度,并列入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建立科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等各负其责的组织管理体系。

(三)建立规范的科技报告模式。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结合宁夏科技工作实际,建立规范的科技报告撰写、收集、存储、加工处理、检索利用和交流传播等操作规程,确保科技报告科学化、标准化。

(四)实行科技报告集中收藏管理制度。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收集的科技报告进行加工整理和统一管理,形成科技报告的统一检索、开放和服务制度。

(五)强化科技报告的持续积累。对目前已验收的科技项目,有条件的市和部门(单位)应开展科技报告回溯工作。在做好财政性资金资助科技项目科技报告收集的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呈交科技报告。

(六)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通过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部门(单位)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在科技报告共享服务过程中,要做好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科技报告资源增值服务。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五市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科技报告资源深度开发利用,做好立项查重,避免科技项目重复部署。实时跟踪科技项目的阶段进展、研发产出等情况,服务项目过程管理。梳理重大科技进展和成果并向社会公布,推动科技成果形成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责任落实

按照“谁立项、谁管理”的原则,依托现有科技计划管理渠道,建立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五市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逐级呈交科技报告的组织管理机制。

(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报告工作实施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科技报告相关政策法规。推进五市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科技报告工作,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推进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报告资源的开放共享,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及绩效考核与信用评价体系。

(二)五市和区直有关部门。五市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研管理程序,科技报告的呈交数量和质量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本市和本部门(单位)提交的科技报告内容和形式负责,定期向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非涉密和解密的科技报告。

(三)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研管理范畴,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组织和督促科技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撰写科技报告,协调项目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对本单位科技报告的形式、内容和密级进行审核,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呈交科技报告。对涉及不宜公开的科技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由项目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确认,并负责做好涉密科技报告管理工作。

(四)科技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合同或项目任务书的有关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对科技报告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科研人员应逐步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五市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组成的自治区科技报告管理办公室,加强科技报告工作重要事项的沟通协商,不断提升科技报告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落实。

(二)建立考核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科技报告考核制度,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将科技报告的呈交和共享使用情况作为科技项目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对未按时按标准要求完成科技报告任务的科技项目,按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处理。对科技报告存在抄袭、数据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开展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科技报告制度宣传培训活动,提升科技管理部门、科研单位科技报告规范管理水平和科研人员的科技报告撰写能力,增强科技报告意识和开放共享服务意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科技报告相关知识,为科技报告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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