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61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04

发文字号: 宁政办明电发〔2017〕98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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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明电发〔2017〕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024

(此件公开发布)

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生态立区战略,切实强化对秋冬季各类大气污染源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针对当前我区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采取超常规举措,对秋冬季全区各类涉气污染源全面开展集中执法专项行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厉查处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环境空气质量部分指标不降反升势头,促进国家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

二、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的检查内容要区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特殊时段,有针对性的开展执法检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对重点行业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执法检查。

1.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突出检查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焦化、制药等重点企业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和物料、渣场扬尘管控等情况。

2.涉气排放企业偷排漏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

3.涉气企业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不规范问题,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

4.集中供热企业煤质是否达标、保留的供热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正常及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是否建设、有无超标排放、煤场渣场是否封闭等问题。

5.生物发酵企业、制药企业、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等异味治理设施不健全、运行不稳定、恶臭超标排放等问题。

6.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回收或末端治理设施安装不到位、运行不稳定等情况。

7.各类施工、拆迁工地“6100%”扬尘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渣土拉运车辆是否落实清洗、密闭覆盖、符合拉运路线等要求,堆土场、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和采矿区扬尘控制是否到位等问题。

8.餐饮服务场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等问题。

9.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着火点增加明显的区域性问题。

10.高排放车辆冒黑烟上路行驶等问题。

11.中央环保督察反馈及群众举报投诉、长期未得到根治的涉气排放企业突出环境问题。

(二)在重点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执法行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现有大气污染执法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管重罚,坚决遏制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指标不降反升势头。

1.银川市要重点加强对火电、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的稳定达标排放、扬尘污染、制药及生物发酵企业异味、机动车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等的执法监管。

2.石嘴山市要重点加强对工业园区、煤炭加工集中区环境和火电、电石、铁合金、炼焦、医药等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堆场扬尘等的执法监管。

3.吴忠市要重点加强对火电、石化、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的稳定达标排放和扬尘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等的执法监管。

4.固原市要重点加强对扬尘污染、重型柴油车尾气污染、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等的执法监管。

5.中卫市要重点加强对工业园区环境和火电、水泥、钢铁、铁合金等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的稳定达标排放、扬尘污染、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在线设施安装等的执法监管。

6.宁东管委会要重点加强对火电、煤化工、煤炭开采等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的稳定达标排放、扬尘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等的执法监管。

(三)划分时段组织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

1.20171012月,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整治、秸秆禁烧、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管控等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2.201710月—11月,对集中供热企业(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3.201711月—12月,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的石化、化工、涂装、印刷等行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三、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710月底前)。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印发具体工作方案,完成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1023日至2017128日)。各地对行政区域内国控、区控重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扬尘污染整治、集中供热企业(单位)煤质使用和保留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秸秆禁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全面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并将自查情况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执法检查、处罚企业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在该阶段同步安排抽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相关部门在各地自查基础上,通过异地交叉监测、执法等方式,对各地级市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进行互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查处

(三)总结阶段(20171120日至2018316)。自查、互查基础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对集中执法专项行动开展缓慢、质量改善不明显以及各地自查、互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并将巡查结果向各地人民政府通报。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按照“区别重点、因地制宜、齐抓共管、保障成效”的原则,结合2017年上半年空气环境质量状况,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时段、不同污染因子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检查。各地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执法专项行动,同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相关部门配合,组成环境执法督导检查组,采取自主抽查、验收检查等方式,全面检查各地环境执法情况,并着力查办一批突出环境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根据本地区大气环境污染现状制定本地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确保专项执法行动扎实开展。自治区环境执法督导检查组对各地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

二)强化执法手段。各地要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交通运输、质监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在检查时做到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督查。对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要认真梳理、拉条挂账,落实责任主体,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偷排漏排、持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突出问题导向。此次专项检查要着力发现一批、解决一批、曝光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认真梳理、拉条挂账,落实责任主体、切实加以解决。对已经下达整改要求的企业,加大督办力度,监督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要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要及时公布专项执法行动巡查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公开曝光一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各地要于每月25日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送专项行动统计(明细)表,对发现的漏报、虚报、瞒报等情况,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附件:1.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统计表

2.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环境问题明细表

《大气污染集中执法专项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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