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58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07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7〕198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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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27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工业园区)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市级和县(市、区)级开发区(工业园区)。
第三条 园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按照相关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吴忠太阳山工业园区等已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园区,仍按原批准权限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园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园区规划必须纳入当地城乡发展和安全生产规划,化工园区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其他园区制定安全生产专篇,实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合理配置、共建共享。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园区实行“管委会统筹协调和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园区依法监管,入驻生产经营单位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属地管理”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及属地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园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落实奖惩;
(二)明确管委会、所属各部门(单位)及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
(三)研究制定年度性、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有关事项;
(四)加强园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配备与园区安全生产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日常监管、宣传教育、应急救援、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必需的经费投入;
(五)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在招商引资、新上项目时严把安全生产关,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严禁工艺设备设施落后项目入园,严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投入建设;
(六)组织开展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重要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七)建立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园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每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并落实防范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八)制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按照事故调查权限,积极组织、配合相关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协调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九)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园区企业和职工群众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园区职工安全意识;
(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园区所属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激励机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级安监、公安、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质监、工商、气象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开展对入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审查、备案等工作,建立健全以下协调配合机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备案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执法权书面委托给园区管委会,由园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市、县(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到园区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应通知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派员参加,或者在检查后及时向园区管委会通报检查结果;
(三)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上报机制。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相关企业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市、县(区)相关执法监管部门报告,并协调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协调机制。市、县(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做好园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规定,服从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园区应当建立由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所在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园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措施。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园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办公设施、安全检查装备和工作经费等。
第十二条 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监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应报所在地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园区管委会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
(二)查验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建立一企一档;
(三)牵头制定和实施园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对园区入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接受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园区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六)参与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编制园区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督促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九)对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协助实施安全生产评估,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
(十)协调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适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

(十一)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完成园区管委会和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园区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三)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制度;
(五)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六)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及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八)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九)消防、用电、用气、职业健康、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与奖励惩处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与分类分级监管制度;

(十三)企业安全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与维护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

(十五)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园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导向,查验入驻企业相关证照,审查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制度。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现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擅自投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对不执行安全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擅自投入生产的,应当报告并配合市、县(区)安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建筑施工等从业单位未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督促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拒不办理的,应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公共区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园区厂房结构和公共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对入驻企业的下列安全生产事项进行重点检查:

(一)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3.
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4.
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7.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8.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9.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10.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1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13.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
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1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6.
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检查督促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四)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五)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与考核,并持证上岗,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隐患整改和改善劳动条件;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工伤保险;督促园区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七)检查督促入园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八)通过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同类企业交叉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及时督促园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成相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并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九)检查督促园区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并运用宁夏企业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信息系统管控风险,排查治理隐患。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个人。入驻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入驻企业将厂房、场所出租、转租、转让,或者改变生产使用性质、建筑结构,致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或者危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先告知园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并按企业改建的要求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园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施工单位设施设备和人员安全生产相关资质和证明,以及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监手续等情况,报园区管委会备案。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对进入园区的其他流动作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园区管委会和入驻企业依法委托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咨询和服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年应适时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园区内重点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治理入园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11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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