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494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早期长城保护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9-28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6〕75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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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夏早期长城保护范围的通知

宁政发〔2016〕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4号)要求,现将宁夏早期长城(战国秦长城、宋长城)保护范围予以公布,请严格按照国家长城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

宁夏早期长城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

早期长城(战国秦长城、宋长城)

固原市原州区古城镇、河川乡、清河镇、中河乡、开城镇、张易镇;西吉县马莲乡、将台乡、兴隆镇;彭阳县孟塬乡、白阳镇、古城镇。

长城墙体两侧各扩50米为界,烽火台四周各扩50米为界,城址墙体四周外扩50米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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