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54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相关问题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07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7〕200号

有效性: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相关问题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200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红寺堡区、青铜峡市、盐池县、同心县、中宁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农办、编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审计厅、国资委,宁夏农垦集团:

现将《关于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相关问题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2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相关问题意见

任务分工方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相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82号)对解决农垦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深化农垦改革发展作出了安排部署,为明确责任、落实各项任务,现分工如下。

一、具体任务

(一)加快社会职能移交。

1.完成14个国有农场清产核资和工作人员核实确定。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资委。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宁夏农垦集团。

完成时限:20181月底前。

2.列出14个国有农场资产清单和移交人员名册。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国资委、编办,宁夏农垦集团。

完成时限:20183月底前。

3.完成14个国有农场资产和人员接收及安置。

牵头单位: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宁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农垦集团。

完成时限20184月底前。

4.调整涉及移交工作的10县(市、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配合单位: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宁县人民政府,宁夏农垦集团。

完成时限:20183月底。

(二)妥善解决职工养老保险。

5.为缓解企业和部分职工实际困难,将宁夏农垦集团企业缴纳职工养老金比例平均由20%下调到19%,企业效益好的应按实际情况进行缴纳。缴费基数由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下调到50%。过渡期为2年—3年。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宁夏农垦集团。

(三)关于加快土地确权颁证。

6.完成无争议的20.3万亩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宁夏农垦集团,自治区财政厅。

完成时限:201712月底前。

7.推进有争议的40.42万亩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厘清一宗,成熟一宗,确权一宗。

牵头单位:宁夏农垦集团。

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利通区、红寺堡区、青铜峡市、盐池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12月底前。

(四)积极支持农垦享受国家房改政策。

8.200011以前竣工并分配给农场职工且仍由本人使用的公房,按照属地房改政策补办相关手续,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相关市、县(区),宁夏农垦集团。

完成时限:201812月底前。

9.200011以后建成的房屋, 按照属地房改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相关市、县(区),宁夏农垦集团。

完成时限:201812月底前。

(五)全力盘活农垦资产。

10.完成农垦现有办公楼清产核资,宁夏农垦集团采取租赁方式搬入农垦创业城,积极引进公司、企业集团入住,提高资产利用率。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资委。

配合单位:宁夏农垦集团,自治区财政厅。

完成时限:201712月底前。

(六)大力支持农垦产业发展。

11.支持宁夏农垦集团产业发展,自治区财政2018年一次性注入适当资本金,解决农垦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支持集团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配合单位:宁夏农垦集团。

完成时限:20183月底前。

12.自治区安排产业发展项目和资金时给予农垦适当倾斜。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牧厅、国资委等。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七)不断深化企业改革发展。

13.宁夏农垦集团要坚持市场化、企业化、集团化改革方向不动摇,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独立经营,自我管理,自主发展,严格实行董事会决策制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制。不断加强企业党的建设,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报告。

牵头单位自治区国资委。

责任单位宁夏农垦集团。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二、有关要求

(一)严肃认真移交社会职能。宁夏农垦集团要严把清产核资和移交人员核定关口,不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能把非社会管理职能岗位人员列入移交范围。要严格照章办事,确保档案资料完整,移交手续规范。自治区民政厅要积极协商接收地有关县(市、区),按照规定设立社区办事机构,加强社区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要据实调整有关县(市、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宁夏农垦集团要及早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二)基础设施建设要向农场延伸。自治区有关厅局在谋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垦国有农场,实现对农场的全覆盖。宁夏农垦集团要尽快将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环卫设施等项目,通过属地政府纳入当地总体规划,统筹组织实施。

(三)用足用好财政支持资金。自治区财政厅要按规定将注入宁夏农垦集团的资本金列入预算,及时拨付。宁夏农垦集团要严格资金使用用途,确保全部用于产业发展,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四)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对存在争议土地的确权,宁夏农垦集团要与属地政府积极协商对接,摸准情况,建立台账,依法依规逐个解决。对农垦职工房屋产权的办理,自治区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掌握政策,防止执行偏差。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公开处置农垦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五)坚定不移深化农垦改革。自治区国资委要做好农垦改革发展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宁夏农垦集团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抓住机遇,励精图治,实干兴垦,不断将改革推向纵深,确保生产经营水平不断提升,职工收入不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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