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53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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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 2017-07-04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7〕119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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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情况的通报

宁政办发〔2017〕1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20173113日,自治区水利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审计厅、统计局、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考核工作组,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1216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61号),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结果

经综合考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度全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结果为:中卫市优秀,银川市、固原市、吴忠市良好,石嘴山市、宁东管委会、宁夏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合格。

二、存在问题

(一)银川市。

1.部分县(区)超指标用水。灵武市超用黄河水0.29亿立方米、兴庆区超用黄河水0.07亿立方米、金凤区超用黄河水0.22亿立方米。

2.节水型社会建设存在薄弱环节。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有待加强,县(区)普遍缺少节约用水管理常设机构;再生水回用不足,节水型企业覆盖率不高,节水型事业单位建成率偏低,贺兰县、灵武市高效节灌工程运行不良,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贺兰县尚未开展节水型县(区)达标建设。

3.水环境保护力度有待加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尚未开展;中干沟、永二干沟、第二排水沟、银新干沟、四二干沟、三二支沟等主要入黄排水沟为劣V类水体;南郊水源地氨氮超标,大泉水源地保护区尚未划定。

4.水资源理不到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取水、未开展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延续不规范等问题,伊品科技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取水许可信息未录入全国取水许可登记系统;水资源使用权确权试点工作整体推进缓慢,贺兰县水权交易试点工作至今未开展;贺兰县自备井关停计划任务未完成;灵武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未开征水资源费、非居民用水未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石嘴山市。

1.超指标取用水问题依然突出。全市取水总量超0.25亿立方米,其中:平罗县超0.30亿立方米;全市用黄河水总量超1.08亿立方米,其中:平罗县超1.06亿立方米、大武口区超0.02亿立方米。

2.节水型社会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县(区)都没有设立节约用水管理常设机构,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有待加强;大武口区、惠农区尚未开展节水型县(区)达标建设;节水型企业覆盖率不高;再生水回用指标未完成,第二污水处理厂近1/3再生水直接排入黄河。

3.水环境保护力度有待加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尚未开展,监督管理不规范;第三排水沟等主要入黄排水沟为劣V类水体;沙湖平罗景观娱乐用水区、都斯兔河蒙宁缓冲区两个水功能区均为劣类水质,未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4.水资源管理不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取水、未开展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延续不规范、取水许可台账录入率偏低等问题,平罗县太沙工业园区100多家企业使用自备井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大武口区、惠农区非居民用水未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平罗县水资源费征收不及时。

(三)吴忠市。

1.超指标取用水问题突出。全市取水总量超0.51亿立方米,其中:同心县超0.75亿立方米;全市用黄河水总量超0.62亿立方米,其中:同心县超0.46亿立方米,红寺堡区超0.07亿立方米,青铜峡市超0.04亿立方米,盐池县超0.04亿立方米,利通区超0.02亿立方米。

2.节水型社会建设存在薄弱环节。政府主导、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有待加强,市、县(区)均未设立节约用水管理常设机构;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尚未开展节水型县(区)达标建设;单位GDP用水量偏大,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偏低,再生水回用率不高。

3.水环境保护力度有待加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尚未开展,监督管理不规范;南干沟、清水沟等入黄排水沟水质均为劣类;城市备用水源地建设未完成早元水源地、柳泉水源地、刘家沟水源地保护区尚未划定。

4.水资源管理不严格。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未经许可非法取水、未开展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延续不规范、取水许可台账录入率偏低等问题;工业和城市生活计划用水管理薄弱;盐池县、红寺堡区、同心县取用水户用水计量率严重偏低;利通区、青铜峡市年度自备井关停任务未完成;水资源费征收不规范,县(区)城市非居民用水均未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未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红寺堡区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尚未开征水资源费。

(四)固原市。

1.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间协调不畅、联动不足,原州区、西吉县等对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重视不够,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泾源县均未设立节约用水管理常设机构。

2.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待提速。工业和城市节水工作严重滞后,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执行标准不严,再生水回用不足,原州区节水型县(区)达标建设推进力度不足,进展缓慢,泾源县尚未开展节水型县(区)达标建设。

3.水环境保护力度有待加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尚未开展,监督管理不规范;清水河固原农业用水区、清水河固原排污控制区、葫芦河宁甘缓冲区、茹河宁甘缓冲区、渝河宁甘缓冲区水质未达到考核要求;香水河水源地、彭阳县城水源地保护区尚未划定

4.水资源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薄弱,存在未经许可非法取水、未开展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延续不规范、取水许可台账录入率偏低等问题;市、县(区)对本行政区域取用水单位底数不清,重点管理的工业企业取水许可证发证率低,西吉县、泾源县未发放取水许可证;计划用水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西吉县未完成年度自备井关停任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不严格、不规范,5个县(区)城市非居民用水均未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西吉县、彭阳县、泾源县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未实行阶梯水价制度、未开征水资源费。

(五)中卫市。

1.部分县(区)超指标用水。取水总量中宁县超0.61亿立方米、海原县超0.04亿立方米;用黄河水总量中宁县超0.11亿立方米、海原县超0.04亿立方米。

2.节水型社会建设存在薄弱环节。部门协调联动有待加强,县(区)未设立节约用水管理常设机构;海原县尚未开展节水型县(区)达标建设;单位GDP用水量偏大,再生水回用不足,节水型企业覆盖率不高,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市区指标未完成;海原七营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未完成。

3.水环境保护力度有待加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尚未开展,监督管理不规范;第一排水沟为类水质,第四排水沟、北河子沟为劣类水质;海原老县城水源地、南坪水库水源地保护区未划定。

4.水资源管理不严格。存在未经许可非法取水、未开展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延续不规范、取水许可台账录入率偏低等问题;海原县未开展计划用水管理,沙坡头区、中宁县未按规定核定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自备井关停年度任务未完成;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不严格、不规范,海原县老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未开征水资源费,沙坡头区、中宁县城市非居民用水未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六)宁东管委会。

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水资源与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节水型企业达标建设推动不力,进展缓慢,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未完成考核指标,工业用水效率总体不高。

(七)宁夏农垦集团。

1.超指标用水情况依然突出。2016年用黄河水总量超0.50亿立方米。

2.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待加强。农业用水效率偏低,用水计量设施不健全,对垦区上下游灌溉用水管理协调不够,地下水利用不足,机井管理不到位,用水协会管理不规范。

3.水环境保护力度有待加大。沙湖为劣类水质,未达到地表水体质量要求

三、整改要求

水资源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缺水是宁夏基本区情。自治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安全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认识,结合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全力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力推进农业节水领跑、工业节水增效、城市节水普及、全民节水文明“四大行动”,着力加强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全面落实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针对考核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尽快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措施和时间节点,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各项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和宁夏农垦集团的整改方案要于2017830日前书面反馈自治区水利厅,同时抄送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附件:2016年度全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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