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512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海原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新区和海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拆旧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7-02-03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7〕10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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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海原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新区和海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拆旧区实施方案的批复

宁政函〔2017〕10号

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政府: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沙坡头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海原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新区实施方案的请示》(卫政发〔20172号)和《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中卫市海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海原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拆旧区实施方案的请示》(海政发〔201624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卫市沙坡头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海原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新区实施方案》和《海原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拆旧区实施方案》。下达挂钩周转指标23.4318公顷。将海原县甘城乡、关庄乡、红羊乡3个乡和甘盐池管委会15个行政村的26.0351公顷原农村居民点用地作为项目拆旧区(图斑面积),复垦农用地面积23.4318公顷。在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3个行政村建设安置区,总占地面积17.24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5.9729公顷,占用原有村庄用地0.8236公顷,占用其他土地0.4525公顷)。新建安置区使用挂钩周转指标16.1476公顷。安置区建设占用的耕地,由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补充到位。

二、海原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精心组织项目实施,扎实做好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工作,确保恢复农用地的质量和数量,争取在一年之内归还周转指标。土地复垦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后,节余挂钩周转指标7.2842公顷由海原县人民政府使用。

三、中卫市沙坡头区、海原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沟通、强化协作,扎实推进项目安置区建设,共同妥善做好拆迁群众安置工作,切实保障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中卫市沙坡头区、海原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试点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试点各项任务,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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