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48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调整完善版)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7-01-03

发文字号: 宁政函〔2016〕162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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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调整完善版)的批复

宁政函〔2016〕162号

海原县人民政府:

《海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海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调整完善版)的请示》(海政发〔201618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海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规划》),指导思想清晰,内容完善,与“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有序,涉及的建设用地布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内容,符合相关标准,符合当地实际,原则同意海原县调整完善后的《规划》。

二、你县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制度,严格落实《规划》各项主要调控指标,统筹土地利用,确保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22.4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80.3万亩,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8.87万亩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4.89万亩以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突破3.5万亩,落实“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占补平衡相关要求。

三、你县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严肃查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行为,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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