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6-0044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部门联审会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8-01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6〕111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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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部门联审会商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1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部门联审会商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721

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部门联审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落实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工资,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5 7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99号)精神,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等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部门联审会商,是指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建设资金出资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通过召开会议联审、或出资部门出具资金承诺等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出资、银行贷款、单位自筹等建设资金来源及额度进行确认,明确建设工期和分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条 联审会商遵循兼顾效率与效果的原则,对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以上,或政府出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方案前,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联审会商。

低于上述额度的项目,通过书面联审会商方式,由建设资金出资部门出具资金承诺书,明确资金来源渠道、投资计划。

第五条 审批部门组织联审会商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与会相关部门、单位。召开联审会商会议时,由项目建设单位说明情况,与会单位明确资金来源和额度、明确年度投资计划。会议纪要由参会单位会签后印发,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 联审会商涉及部门不得缺席,参加联审会商会议的人员均要代表本部门表态,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联审会商会议由审批部门分管领导主持,各参会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列入规划的项目,可定期集中组织联审会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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