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7-014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 2017-04-05

发文字号: 宁政办函〔2017〕38号

有效性: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宁政办函〔2017〕38号

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宁价监发〔20171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的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331

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有效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9号),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全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 研究、协调、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通报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四)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监局、法制办、知识产权局和宁夏国税局、宁夏通信管理局、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等2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物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和单位成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物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各地、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

(二)各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召开全体会议。

(三)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四)联席会议召开全体会议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重大事项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四、工作要求

自治区物价局要会同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序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