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3-4035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3-29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3〕22号

有效性: 文件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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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分别制定的《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自治区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农民培训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20日

  

  

  

  

  

  

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自治区农牧厅

  

  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民培训工作,培育和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能扎根农村生产创业的新型职业农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立足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三项目标”,坚持突出重点、部门协同、统 筹安排、以县为主、按需就近、质量第一的原则,将农民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由部门提升为地方政府;整合全区农民培训资源,变多头实施为自治区农牧厅牵头实施;培训内容重点与特色优势产业挂钩、与35万生态移民和65万 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两场硬仗”挂钩、与沿黄经济区建设挂钩;统筹培训计划、统筹培训资金、统筹培训机构、统筹考核验收,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协调 性、主动性和实效性,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实用人才,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一是培养“农村能人”。今明两年,围绕特色优势产业,重点抓好3000个村的农村“能人”培训,深入开展农产品加工、运销等创业培训,一个村培养1­—2个 “能人”,通过“能人”带动农户发展。二是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按照“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要求,每年筛选一批有一定文化程度和产业基础的青年农民, 围绕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培训。三是开展普及性科技培训。针对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需求,以农业实用技术为重点,广泛开展各类科技培训,增 强农民科技素质。四是做好“农民培训券”试点工作。今年起,由自治区农牧厅牵头负责,选择1—2个县,向愿意参加培训的农民发放“培训券”,进行机制创新,努力探索改进和加强农民培训工作的新途径。

  二、整合培训资源

  (三)将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科技厅、水利厅、林业局、扶贫办、移民局、团委、妇联等部门(单位)牵头组织实施的各类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整合为农民培训项目。农民培训工作由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揽,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牧厅)牵头,其他部门协同参加。

  (四)自治区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会同财政、科技、水利、林业、扶贫、移民、团委、妇联等部门(单位)制定中长期和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相关单位面向全区择优认定培训基地(机构),确定其具体承担的培训项目、培训专业和培训数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建 立健全督导管理机制,加大培训监管力度,指导和监督培训基地(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开展培训。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培训资金的管理,安排落实农民培 训补贴资金,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培训基地(机构)认定和培训效果考核,对资金兑付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抓好后评估工作;科技、水利、林业、扶贫、移民、团委、妇联等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农民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任务的统计上报和检查指导。各地要参照自治区的运行机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调动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协同推进农民培训工作。

  三、明确工作重点

  (五)要 立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各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围绕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开展培训,围绕沿黄经济区建设开展培训,围绕提升生态移民生产生活技能开展培 训,围绕培养紧缺人才开展培训,围绕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培训,围绕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开展培训。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把满足农民多 样化、个性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培训农业生产及管理、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农机维修、农村经营管理等方面内容。

  (六)实施菜单式培训,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培训需求。培训资源要向中南部8县和红寺堡区倾斜。重点培训生态移民、扶贫攻坚确定的500个重点村的农业从业人员;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种养能手、科技示范户、科技带头人、生产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经纪人、农机手、植保员、防疫员、沼气工;立志农业发展的初高中毕业生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以及农村留守妇女。

  (七) 要依托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职业院校和农业示范基地,把各类农技推广人员作为农民培训的主要师资力量,选择适合农民学习特 点的时间和地点,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多采取手把手、面对面的现场实地培训,有现场、有案例的培训要占到 所有培训课程的2/3以上,让农民易学、易懂、方便、管用。

  四、加强工作统筹

  (八) 统筹培训计划。年度农民培训工作计划采取从上到下、自下而上的方式,根据各地市场所需、农民所需统筹制定。每年初,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 治区农牧厅)汇总各相关部门培训任务,向各地下达指标性任务;县(市、区)组织乡镇和农技部门,在向农民群众提供市场需求信息、摸清农民群众培训需求的基 础上,编制培训项目申报书,向所在市政府农民培训工作机构申报年度培训项目;各市汇总所属县(市、区)年度培训项目后,向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本市年度培训计划;自治区农牧厅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结合有关要求和各市所报的年度培训计划,制定全区年度农民培训计划,报请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市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面向全区进行公示。

  (九) 统筹培训基地(机构)。自治区、市、县(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任务,按照资质条件和规定程序,本着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以招标和竞标等方式,面向社会选择培训基地(机构),优先将培训设施好、师资力量强、专业对路、责任心强的农业职业院校、农业技术推广单 位、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等认定为培训基地(机构)。要明确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对培训基地(机构)实行动态管 理。对培训工作突出的培训基地(机构)将进行表彰奖励,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套取培训资金的,除取消培训资格外,要追回项目资金、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力求通过规范培训基地(机构),使农民培训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十) 统筹考核验收。对项目市、县(区)农民培训工作,每年年底,由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项目市、县(区)进行统一考核验收。考核验收要采取特 定方式,必须听取参加过培训的农民群众的意见和评价。要把受训农民收入是否增长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工作先进项目市、县(区)进行奖励;对工作不力、操作不规范、任务完成不好的,除通报批评外,要削减次年培训任务。对培训基地(机构)的考核验收,积极引进第三方监督机制,对其培训质量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各地、各部门要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的全程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

  (十 一)统筹经费管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农民培训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先培训、再验收、后补贴”的原则统一拨付使用。各相关部门的资金渠 道不变,各计其功。对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项目,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培训计划下达后,自治区先向项目市县拨付一部分资金。培训结束后,按照验收评估结果,据 实结算。培训资金由市县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拨付到培训基地(机构),不再经部门拨付,减少中间环节。

  五、严格项目管理

  (十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培训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项目监管,规范项目实施,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科学组织、管培分离,确保质量。一要建立公示制度。各地要向社会及时公示培训基地(机构)名称、培训内容、时间、专业、补贴标准额度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二要实行月报、季报制度。培训基地(机构)按照项目规定,于每月或每季度末向当地农牧部门报告办班次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教师进村次数等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各地汇总后报自治区农牧厅,并将相关信息输入网上监管系统。三要建立统一标识制度。培训基地(机构)和学员要有统一的自治区农民培训标识,培训制度要上墙。四要规范台账制度。承担项目的培训基地(机构)要按照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并建立培训台账。培训台账要清晰记录每次办班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资料及培训教师等情况。培训台账一式两份,一份由培训基地(机构)保管,一份报各地备案。五要建立后评估制度。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基地(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估,对评估合格的培训基地(机构)出具评估单。培训单位凭评估单、培训台账等到当地财政部门报账。

  六、强化组织领导

  (十三)各级政府是农民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民培训工作摆在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农民培训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各项工作。各级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年初、年中、年底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对农民培训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要以县为平台,积极探索和研究制定有利于培训工作开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强组织协调,注重发挥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优势,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十四)要 进一步加大对培训工作的经费投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的多元化培训投入机制,实行中央财政投一点,地方各级财政拿一点,各类现代农业基地建设、综合开 发、科技推广等项目经费列一点的办法,解决培训经费不足的问题。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农民培训工作,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智力投 入保障机制。要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培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实行项目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审计督查跟进,确保培训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十五)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农民培训工作的新机制、新政策。采取科技下乡、科技大集、集贸市场、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民培训。要注意发现和树立典型,大力营造农民学科学、学技能、学经营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农民培训工作的感召力和吸引力,激发更多的农民参加培训,提高素质。



自治区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切实提高全区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实效,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适应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产业工人和优质人力资源队伍,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现就全区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坚持把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作为推进沿黄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自治区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整合和利用现有各类培训资源,加快健全以就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职业培训制度,推动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与技能人才开发工作快速健康发展,为沿黄经济区建设提供充足优质的人力资源。

  (二)目标任务。 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结构与沿黄经济区产业发展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实现 更高质量就业相适应,力争使全区所有有培训愿望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每五年得到至少一次以上职业培训,掌握一项以上适应发展需要的职业技能,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从2013年起,每年高标准、高质量组织4万名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职业培训,包括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生态移民培训、就业援助工程培训、生态移民职业技能培训等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力职业培训,提高培训后的创业成功率和就业稳定率,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有一技之长和谋生手段,加快转变为懂技能、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产业工人和新市民。今年起,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选择1—2个县,向有意愿参加培训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发放“培训券”,进行机制创新,努力探索改进和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的新途径。

  (三)培训重点。培训资源要向中南部8县和红寺堡区倾斜。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专项技能或初中级技能培训;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且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广泛开展以初级技能为主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和技工教育;对农村退役士兵积极开展免费的职业培训;对拟被所在地企业录用为职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开展“订单式”岗前培训;对具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及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村转移劳动力进行技能提升培训;对农村创业者开展多层次的创业培训,重点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转移劳动力和返乡农村转移劳动力进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对生态移民中的劳务移民及具有转移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其他移民进行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培训,让有条件、有就业愿望的每一名农村转移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项实用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二、加强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统筹管理

  (一)统筹培训项目。自 治区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牧、科技、移民、工会、妇联、扶贫等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各类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项目,整合为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项目,由自 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别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政府具体落实。对受训者实行“三定一证一保”,定培训学校、定培训人员、定就业去向、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合格证书,保证推荐就业。

  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编制全区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的规模、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各地要根据自治区总体部署,以及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要求,在综合考虑当地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和人力资源开发总体规划。

  (二)统筹培训招标。政 府补贴性培训项目一律纳入招标范围,由自治区、各市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根据年度区本级和地市级培训计划任务,按照资质条件和 规定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且社会信誉度高的培训机构,定点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任务。中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自治区 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统计工作。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达不到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违反培训合同约定的,注销其定点培训资质。

  (三)统筹培训标准。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农村转移劳动力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按照《宁夏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标准兑付培训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集中培训不少于20天,培训结束后由自治区统一安排技能鉴定和专项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平均每人300元。对企业招用农村转移劳动力并对其进行技能培训的补贴经费,由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自治区财政部门确定。自治区各部门中央专项培训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先培训、再验收、后补贴”的原则统一使用。建立培训补贴与培训绩效挂钩机制,对组织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受训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合格证书情况,兑付培训补贴资金。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政府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培训费不足部分由培训机构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工种收费标准向受训者收取。

  (四)统筹培训考核。自 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积极探索第三方监 督机制,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各地、各部门要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的全程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 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培训规划要求,对各地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通报考评结 果。

  三、进一步明确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职责

  各市、县(区)政府是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牧、科技、扶贫、移民等部门和工会、妇联等单位,共同做好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各级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年初、年中、年底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对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进行研究和部署。要加强对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的管理,坚持产业所需、市场所求、职业所要,在培训对象上体现多样性、培训内容上体现针对性、培训方式上体现实效性,使职业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统筹协调做好培训就业工作,加 快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培训,鼓励未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参加系统的职业教育。要把职业培训与就业需求紧密结合,合理 调整职业(工种)设置,加大职业培训投入,更好地适应就业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健全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 养相结合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依托企业、重点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及高技能领军人才,加快重点行业领域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养。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好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建立严格的职业培训督导机制,加大职业培训统筹规划和监管力度,牵头组织培训效果考核 和兑现培训补贴,对不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确保职业培训质量和效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本地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鉴定等补贴资金;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培训机构认定、培训效果考核和兑现培训补贴工作;对培训工作进行后评估。移民管理部门负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生态移民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扶贫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农村困难群众和生态移民中有就业培训愿望和能力的人员情况,建立信息库,抓好困难人员和生态移民职业技 能培训。农牧、科技、工会、妇联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农村劳动者开展针对性强、有特色的创业和专项技能培训。

  各级职业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要依据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牧、科技、扶贫、移民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发布的培训需求信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招生、培训、鉴定计划;组织实施好职业培训、受训人员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托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建立受训人员培训、鉴定、就业信息库;与相关部门、企业、地方做好工作衔接。

  四、切实提高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实效

  (一)加强职业培训需求信息预测和发布。各市、县(区)每年年底前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企业用工情况,对劳动力资源供求和培训需求信息等进行统计分析和上报,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制定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与各地市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以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村转移劳动力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二)多形式开展职业培训。各市、县(区)要健 全完善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政策,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点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广泛动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参加培训。要发 挥行业指导作用,加强企业自主培训,鼓励校企合作办学,倡导组织开展培训与就业紧密挂钩的定单、定向、定岗式培训,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针对性强、富有 特色的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项目;按照“一区一品牌”、“一校一专业”的模式,打造一批适应当地产业发展需要的亮点培训专业。要创新培训形式,采取办夜 校、周末班和开展“送师资、送设备、送教材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活动,使农村就业人员掌握1门—2门实用技术,促进技能就业、素质就业。

  (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台账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督促指导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建立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就业登记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为每一位培训人员建立服务档案,做 到进校有记载、培训有实效、鉴定有证书、结业有岗位、就业有合同。培训结束一年内要对受训者就业创业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并如实记录服务内容和服务效果。各 级定点职业培训和鉴定机构要按照《宁夏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培训程序,加强培训管理,切实提高培训和鉴定工作质量。

  (四)加强职业培训宣传各市、县(区)要完 善职业培训表彰制度,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宣传 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优秀职业(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的特色培训方法和显著成效,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良好氛围。

  (五)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向 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要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虚报、套 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城镇各类失业人员(含社会闲散人员中的两劳释解人员、戒毒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自治区农民培训和农村转移劳动力

职业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为加强和改进全区农民培训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培训资金统筹整合能力和使用效益,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提升全区农民培训工作水平,满足农民培训多样化需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民培训是针对全区以农业生产为职业的农民开展的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培训,包括新型农民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等。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是指对全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

  第二条 农民培训坚持自愿培训、自主选择、连续培训的原则,每位劳动者根据培训愿望,可错时参加多个实用技术的培训,且连续培训4年。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就近就地培训的原则。每位劳动者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每年可以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三条 自治区农民培训工作计划和自治区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计划分别由自治区农牧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第二章农民培训资金管理

  第四条农民培训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统筹安排。

  第五条 农民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资金实行预拨结算制。培训计划下达后,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培训计划下达培训资金的60%。培训结束后,根据财政、农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评估报告以及中介机构的监测报告,据实结算。超额部分不予补贴。

  第六条 农民培训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补助标准由自治区农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会同财政厅,结合培训资金规模、任务、国家标准、培训成本等综合因素确定。

第三章农民培训机构管理

  第七条 农民培训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基地(机构)分别由自治区农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或竞标的方式认定。

  第八条培训基地(机构)要本着方便农民的原则,充分利用农闲季节,合理安排培训时间,采取就近、就地的方式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第九条培训基地(机构)要根据培训任务和教学情况,组织结业考试,并将考试试卷和学员考核成绩存档。技能鉴定考核成绩合格者,由鉴定机构颁发相应专业的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培训基地(机构)应至少在开班前5天向当地农牧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同时向资质许可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机构)要按要求使用“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和中介监管机构“培训项目远程监控管理系统”核验人员和接受监管。

  第十二条对培训基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进入退出机制,对培训中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不高、拒绝接受监管机构监督的培训机构取消培训资格,新增培训机构按照社会招标程序组织。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自 治区财政厅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培训基地(机构)的具体培训工作进行远程监控管理。中介机构负责对农民培训基地(机构)具体培训工作进行实时监控,出具监控 管理工作报告,并对中标培训基地(机构)培训质量、学员考勤、学员意见、学员就业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四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应适时开展对农民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和专项抽查工作。对市县落实培训政策、组织开展工作、规范基础工作、使用信息系统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农民培训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培训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套取培训资金的培训机构和中介机构,依法追回培训资金,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民事、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培训资金的市、县,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69号)和《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宁党办〔2006〕54号)等有关法规和制度严肃查处。对贪污农民培训资金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七条城镇职业培训的资金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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