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2019-0032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 2019-09-30

标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9-10-15

发文字号: 宁政规发〔2019〕3号

有效性: 2019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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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政规发〔20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坚持促进公平、明确责任、统一政策、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责任、理顺基金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为下一步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在巩固和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待遇统一、基金使用统一、基金预算统一和经办管理统一”的基础上,从2019年10月1日起,实现以养老保险政策全区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人员应保尽保、基金应收尽收。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参保范围。按照《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参保缴费不附加户籍限制。

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照国家规定,2019年5月1日起,全区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比例统一为20%。

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统一使用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以个人身份缴费的人员,可以在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待遇计发办法。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参数统一按照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办法,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平稳衔接。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2019年10月1日起,实行基金自治区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基金自治区统收是指全区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专户)。基金自治区统支是指自治区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全区各项基金支出。各地累计结余基金,须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归集至自治区财政专户,各市、县(区)已转存的定期存款,需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确认,到期后按规定兑付并全额予以上解。

(三)统一责任分担机制。全区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建立养老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担的责任,制定明确的责任分担办法。

(四)统一信息系统。完善全区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区养老保险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管理监督、业务监督检测。建立多渠道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全覆盖;发展电子社保卡,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联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银行等相关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全区集中管理并与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共享,及时掌握和规范省级统筹基金收支行为,为养老保险管理精准化、服务人本化、决策科学化提供有力支撑。

(五)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完善全区社会保险大数据经办管理工作平台,在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流程规范、标准统一、异地通办。建立统一的省级统筹运行情况监控体系,开展主要业务环节实时检测,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对运行异常和违规行为精准识别定位,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健全用人单位信用评价制度,逐步实行以信用承诺和信用公开为核心的分类监管。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强化风险预测预警和处置,防范化解风险。

(六)统一考核奖惩机制。全区统一制定省级统筹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对各地在执行政策、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定、确保发放、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

四、工作机制

为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成立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制,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牵头管理及统筹协调;汇总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制定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政策性文件;协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积极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及时开展政策宣传。

(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划拨、结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流程;核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当年未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缺口部分的责任分担金额;审核编制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核社保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并按时拨付养老保险基金待遇用款;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

(三)宁夏税务局。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登记、费款征收、催报、催缴等;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目标的确定提出意见,做好在税务系统的分解落实和执行;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足额征缴到位。

(四)自治区统计局。负责统计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及时公布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时提供加权计算后的全区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全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退休待遇提供数据支撑。

(五)自治区社保局。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流程;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未完成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缺口部分的责任分担金额初审;做好基金核算及财务管理、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等各项经办工作;加强与税务部门合作,据实核定全区各类企业参保人数及基金征缴额,督促税务部门做好基金征缴工作;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制度,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责任,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统筹相关要求,明确任务分工;负责落实本地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做好社保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的经费保障工作,压实征缴责任,充实征缴力量,实现应缴尽缴、应收尽收。

五、组织实施

全面规范省级统筹是综合性的系统工作,对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进一步强化基金收支管理,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应收尽收、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预算收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六、实施时间

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已印发的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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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关于推进完善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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