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以来,全国各地掀起海绵城市建设高潮。我区海绵城市建设也全面启动,固原市获得第二批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严格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要求推进相关工作;7个设市城市和部分县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对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实施海绵化试点改造,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顶层政策指导,各地海绵城市建设思想认识不统一,工作目标不一致,重点任务不突出,技术支撑力量薄弱,资金筹措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海绵城市建设整体协调推进。为进一步贯彻中央政策要求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生态立区战略部署,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统一各地各部门思想认识,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快推进和规范指导我区海绵城市建设,决定出台《实施意见》。
二、总体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降雨量大于
三、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提出了海绵城市建设十个方面的重点任务,这些重点任务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强化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实施意见》提出,全区所有市县2018年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建立完善从工程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审查制度,确保雨水资源化利用设施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自治区和各市县分层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
(二)落实海绵城市建设重点任务。一是统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要坚持以目标为导向建设海绵城市,老城区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建设海绵城市。二是推进海绵型建筑和小区建设,要求规划用地面积超过
四、保障措施
为实现我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实施意见》提出: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水利、科技、气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二是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效能目标考核体系。自治区统一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实行以奖代补,促进有条件的市县建设自治区海绵城市试点。非试点城市中,地级城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要在市区(核心区)范围内至少建成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示范区,各县市(含红寺堡区)在城区范围内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项目。三是创新融资机制。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属性,推进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四是加大宣传和技术支撑。建立我区海绵城市专家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科技创新,加大规划、施工、设计等从业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促进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