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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40000/2023-00387
  •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 标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成文时间: 2023-11-14
  • 发布时间: 2023-11-28
  • 发文字号: 宁政规发〔2023〕3号
  • 有效性:有效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政规发〔202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