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次: 十届四次 编号: 258 类别: 法律政策、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及其他类
主 办: 民政厅
协办单位:
案 由: 将城乡“两癌”贫困妇女纳入最低保障范围的提案
正 文:

宫颈癌和乳腺癌(简称“两癌”)发病率高,已成为目前威胁妇女生命和健康的两大“杀手”。近20年来,“两癌”的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发病高峰在40岁至60岁之间。从2009年开始,卫生部和全国妇联开始联合开展农村妇女“两癌”免费筛查项目,提高了妇女“两癌”的早诊早治率。自治区和各市、县(区)妇联也立足服务妇女的宗旨,积极争取中国妇基会和社会各界慈善机构、爱心人士的支持,对贫困 “两癌”妇女进行救助。以中卫市为例,近年来中卫市妇联积极争取中国妇基会、中卫市政协公益慈善基金会支持,共筹集资金350.9万元,救助“两癌”贫困妇女570名,此项目的实施得到广大妇女的拥护。但是按照救助条件要求,只有患宫颈癌2B以上或浸润性乳腺癌的农村贫困妇女才能得到救助,还有很多城镇妇女或其他医学上的病种不能得到救助。通过医院及社保部门调研数据分析,妇女“两癌”的前期治疗费用约为18万元,度过危险期后续治疗费用约为10万元,通过社会统筹报销后个人需承担13万元左右。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很多“两癌”患者陷入因病转贫,由贫加重病情的恶性循环中。

建议: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综合治疗是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疗效的基本策略。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和城市贫困妇女对妇女常见病防治意识,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治疗,减少妇女因“两癌”引起家庭贫困甚至死亡,是政府维护妇女健康权利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建议将城乡“两癌”贫困妇女纳入最低保障范围,减轻患病妇女医疗负担,解决患病妇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让更多的妇女能够享受公共财政的阳光。

办理情况: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1号提案答复的函

潘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城乡“两癌”贫困妇女纳入最低保障范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我区社会救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两癌”发病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问题确实需要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的关注。目前,对包括“两癌”妇女在内的各类困难家庭,我区已建立了包括低保救助在内的多项救助制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我区分别于1998年和2005年试点建立了城乡低保制度,根据要求,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目前我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150元,凡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各地实行“应保尽保”,不设指标和限额,也不针对某类特殊人群。目前根据我们调研了解到的情况,因为生病或医疗支出大而纳入低保的困难对象占低保总人数的50%以上。而且,我区城乡均实行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分档保障,对一些特殊对象如重残重病人员等进行最高档救助,还可增发保障金,基本可以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医疗救助制度

我区医疗救助制度于2005年建立,经过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资助困难群众参保、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框架。现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将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和重点优抚对象和因病致贫患病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同时,随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提高,我们对困难群众参保个人缴费资助也相应提高,给予部分或全额资助,让他们充分享受医疗保障带给的实惠。

三、临时救助制度

2010年11月,我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正式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通知》要求,结合宁夏实际,今年1月提请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对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审批流程和救助标准进行了大幅的修改完善,确保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救助标准以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照不同人员、不同情况进行救助。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制度不断完善,我们将持续不断用力,深入调研,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努力完善配套政策,不断改进和优化包括“两癌”贫困妇女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长效救助机制,提高保障服务水平。

自治区民政厅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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